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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沙治沙将有法可依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防沙治沙法今天上午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今天签署第五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部法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分总则、防沙治沙规划、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47条。
 
    按照新通过的这部法律规定,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将设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对于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这一法律还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国家保护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防沙治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70年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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