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立法保护中国湿地资源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3月6日电(记者陈斌华)“保护湿地资源已是一件十分紧迫的事,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员蔡述明在全国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民革、民进联组会上发言时说:“国家应尽快制订湿地法,把湿地的保护和开发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湿地指水域与陆地交界的过渡地带,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它不仅蕴藏着丰富的生物种类,而且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美化环境等方面,都有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
蔡述明长期从事资源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研究。他介绍说,中国湿地总面积为6594万公顷,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其中天然湿地面积为2594万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42%。这些资源具有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人们长期以来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十分不够。特别是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人们对湿地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和破坏,导致天然湿地面积日益减少,水质和土壤的污染日趋严重,生物多样性逐渐丧失,整体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在一些地区建立了湿地自然保护区。截至1999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各种类型湿地保护区260处,保护面积约1600万公顷。蔡述明认为,这并未能从根本上遏止湿地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湿地保护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对湿地的保护已开始法制化。中国现已有森林法、海洋法,惟独没有一部单独的湿地法。蔡述明说,中国的宪法以及刑法和民法都明确了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地位,也涉及了与湿地有关的资源类型,但“湿地”的概念并未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确定。在近十多年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有15部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款涉及湿地的保护。中国也于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并按照要求开展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但由于《湿地公约》内容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具体执行上还有困难。
蔡述明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湿地法》。其内容应包括适用范围,湿地资源的所有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开发利用的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法律出台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还应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蔡述明强调,只有对湿地保护领域的严重违法、越权、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予以制裁,才能达到全面保护湿地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