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开展生态功能区划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北京9月12日讯 记者赵永新今天从国家环保总局获悉: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科学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我国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态功能区划。这是我国继自然区划、农业区划之后,在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进行的又一重大基础性工作。
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把区域划分成不同的生态功能区。截至目前,甘肃、福建两省的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完成,西部的其它省份和安徽、河南也将生态功能区划列入今年的工作重点。
为指导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西部地区领导小组、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程序、任务和要求,提供了具体的评价方法。
(2002年09月13日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