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福建省水利厅、省计划发展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福州铁路分局于近日联合发文,就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发出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保委、计委、经贸委、建设局、水利(水务)局、交通局(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福州铁路分局及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治因开发建设项目而造成的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施条例》、《福建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第19次成员(扩大)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辖区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它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
二、在上述开发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为其办理采石、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列
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已建和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报,并应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依法防治。
五、开发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水土保持意识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设计施工,工程建设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地点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适宜存放地以外的沟渠等地倾倒;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必须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发建设项目建设,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法规,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加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建设项目单位应每年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