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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退耕还林条例》 下月20日起实施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王立彬)国务院第367号令公布了《退耕还林条例》,新华社25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分总则,规划和计划,造林、管林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其他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六十五条。
    条例的“总则”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的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各部门在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协调、实施中的权限等。
    条例第二章“规划和计划”规定了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耕地类别以及规划的编制审批等事项。明确规定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应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第三章“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规定了退耕还林合同的签订、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的供应采购及造林的管护与验收等事项。
    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和年限等。
    第五章,“其他保障措施”强调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退耕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并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后适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规定,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实施。
 2002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刘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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