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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环评”:保证可持续发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孙佑海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的环评制度,为防止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生态破坏,实施党中央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涵义、范围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环评的内容及其编制、审查和批准的程序,确立了对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和规划实施的跟踪评价制度,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适应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我国战略环评走向规范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解决环境问题坚持预防为主,在采取建设行动之前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成功的经验。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定的政策和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多年来,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推进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如湖北省襄樊市原计划在市区内建设一个火力发电厂。在对该项目进行环评时,认为原选址方案不利于保护市区环境和人体健康,故否定了原方案。
    实践证明,仅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是不够的,随着经济活动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因实施政府某些经济发展规划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对环境的影响更为巨大和持久。例如,有关部门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的“大矿大开、小矿放开”的政策,曾助长了乱采滥挖之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为此,国务院在1996年作出决定,取缔、关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国家和社会为此付出了重大的代价。近几十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如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规划时,认真听取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可以避免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也可以大大减少事后治理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矛盾。
    江苏省在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方面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制定、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整治与资源开发、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据此,有关部门组织了对苏州工业园区等建设规划的环境评价,还开展了对“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这些评价,对于江苏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经贸委不久前组织编制了在浙江省台州地区建设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的规划。为了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他们邀请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已通过审查。由于对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遵循了相应的技术导则和管理规范,在管理程序、技术路线和公众参与等方面都比较规范,因而被专家们称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战略环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2003年01月22日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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