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要闻

关于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水方针和部党组新的治水思路,充分发挥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我部决定,从2002年起启动实施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以下简称“试点工程”)。在各流域机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审查的基础上,经审定,同意在全国106个县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试点县名单见附件1)。
    “试点工程”建设投资以地方为主,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根据各流域机构对各试点县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从国家现有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试点工程”实施期限3年。省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流域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要按年度将“试点工程”建设进展、成效,以及验收总结报告报水利部。现将(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2)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附件:1、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名单
        2、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县名单
 
省、市
名 额
北京
1
怀柔区
河北
2
邢台县 蔚县
山西
8
潞城市 壶关县 吉县 蒲县 隰县 芮城县 左云县 沁水县
内蒙
6
扎兰屯市 突泉县 扎鲁特旗 霍林郭勒市 乌拉特中旗 武川县
辽宁
4
桓仁县 宽甸县 新宾县 普兰店市
吉林
3
通榆县 敦化市 华甸市
黑龙江
2
延寿县 绥棱县
江苏
1
吴忠区
浙江
1
东阳市
安徽
1
霍山县
福建
2
永定县 永泰县
江西
2
资溪县 安远县
山东
3
菜城区 平邑县 淄川区
河南
3
西峡县 栾川县 新县
湖北
4
大悟县 神农架林区 红安县 通城县
湖南
3
宁乡县 石门县 邵东县
广东
2
大埔县 梅县
广西
5
资源县 鹿寨县 兴安县 阳朔县 隆林县
海南
1
白沙县
重庆
5
巫山县 云阳县 城口县 铜梁县 江津市
四川
7
雅安市雨城区 峨眉山市 北川县 平武县 宣汉县 九寨沟县 昭觉县
贵州
6
兴义市 兴仁县 安龙县 大方县 纳雍县 织金县
云南
6
昆明市西山区 宣威市 新平县 大姚县 勐腊县 陇县 镇巴县
西藏
5
班戈县 那曲县 类乌齐县 米林县 加查县
陕西
8
长安县 富县 榆阳区 眉县 米脂县 商南县 陇县 镇巴县
甘肃
5
清水县 漳县 合水县 灵台县 徽县
青海
4
玉树县 互相县 祁连县 湟源县
宁夏
4
灵武市 同心县 盐池县 海原县
新疆
2
塔城市 伊宁县
合计
106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一、建设规模
      “试点工程”以县为单位,集中连片,实施规模一般不小于200方公里。
      二、试点内容
      1、统一规划。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规划以封育保护为目标,根据影响当地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退耕还林、基本农田建设、水源及节水工程建设、以电代柴、生态移民等生态建设项目的布局。优化、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出必要的人工辅助措施,如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设施、人工补植、补播和林草培育等,为生态的自我修复创造条件。
    2、出台法规、政策。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以地方人大或政府名义出台有关封育保护的法规政策。试点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组应制定相应的乡规民约和管护制度。
    3、建立协调机制。以县为单位,成立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试点工作,落实各部门职责,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落实管护责任。制定试点工程实施区监督管护方案,明淅产权,落实管护责任,责任落实到人、到户,同时,把试点工程实施区预防保护工作纳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日常工作。
    5、开展监测评价。明确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植被自然演替状况、植被覆盖度、林草生长量,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评价试点区域生态自我修复的效果。
    三、实施期限
    实施期 3年,时段为 2002-2004年。
    四、建设投资
    “试点工程”建设投资多渠道筹集,中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投资从国家已有的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安排。没有国家重点工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解决。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必要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围栏和舍饲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封育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各试点县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规划的实施与组织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围绕试点工程建设,按照综合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实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
    2、省级水利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试点县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监督、检查各试点县的工作进展及执行情况,组织自查自验。每年1月底向水利部报送上年度“试点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3、各流域机构负责辖区内“试点工程”的阶段检查、竣工验收工作。“试点工程”实施期满,以县为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六、验收标准
    “试点工程”实行验收合格制度,主要验收标准如下:
    1、制定了县级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综合规划。
    2、政府重视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健全。县级人大或政府出台了比较完善的封育保护法规或政策,并将生态修复区监督管理工作纳入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日常工作。
    3、成立了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能根据规划,围绕“试点工程”建设综合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
    4、实施区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程度达到90%以上,土壤侵蚀降低到轻度。
    5、实施区范围内25度以上陡坡耕地全部退耕,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70%以上。
    6、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根本控制,试点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及“三同时”制度。
    7、系统地开展了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植被及效益等指标在内的监测工作,能为科学评价生态自我修复的成效提供依据。
    8、试点区内经济社会与环境初步实现协调发展。
    9、试点工程实施区有明显标志,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生态自我修复的意义与作用,宣传覆盖面达到全县范围的90%以上。
    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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