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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摘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水土保持法》扭转“先破坏、后治理”的局面
  《水土保持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水土保持法》明确农民群众是水土流失治理的主体
  《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23条:国家鼓励水土流失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并在资金、能源、粮食、税收等方面实行扶持政策。第26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
  《水土保持法》强调依靠社会力量办水保
  《水土保持法》总则第3条从法律的意义上阐明了水土保持的全民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三章第27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水土保持法》规定依法控制新的水土流失
  《水土保持法》对预防新的水土流失方面作了详细规定:“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丘陵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兜。”“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修建铁路、公路和水工程,应当尽量减少破坏植被,废弃的砂、石、土必须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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