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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水利部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州水利局、交通局:
    为切实搞好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国家水利部和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现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点,切实做好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及生态保护,共同为公路建设服好务,促进我省交通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西部经济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二、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在设计上要最大程度的保护植被,在施工过程中要最小程度的减少破坏、最大程度的恢复治理,防止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公路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公路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要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16号部长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验收其水土保持设施。
    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文)和《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文)再次强调了对公路建设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公路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电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118号文)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文)的规定,对占用和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按低限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主要用于该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
    中央和省级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由省水土保持局直接征收,其主要用于该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在具体使用管理上,首先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编制出水土保持返还治理项目设计报告,经有关县(区)、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水利厅(省水土保持局)和省交通厅,由省水利厅商省交通厅审查同意,制定用款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返还治理项目由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四、市(州)级和县(市、区)级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可参照省上的规定执行。
   
    附件:水利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水利    水土保持    公路    规定    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交通部公路司,长江委水土保持局,省级有关部门。
 
附件: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一、公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贯彻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路线方案比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路段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的同时,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将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的要求,将联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交通部组织预审(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各省交通厅(局)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各省交通厅(局)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30天内组织审查,预审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预审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预审意见后20天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已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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