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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取得显著进展和成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站讯(特约通讯员张小林)自1999年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第一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会议以来,在水利部的正确领导下,在流域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和水土保持业务部门的艰辛努力下,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进一步健全。据流域内14个省(市、区)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底,设有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各级执法机构858个,有专职监督执法人员7543人,兼职人员超过1.8万人,其中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人员2.3万多人,执法人员着装上岗的近1.1万人,管护人员5.2万余人,并改善了办公条件,配备了必需的通讯、照像、录音、录像和摄像等执法取证工具,购置了专用执法车辆。江西省赣州市各县在水保监督大队下还分别设立了中队,并划定了各中队的管辖范围;重庆开县、贵州省习水县等还根据实际需要,按区域设立了执法分队。目前,从流域机构到各省、地、县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网络体系,为全面开展《水土保持法》监督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依据《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上一级政府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旨在把《水土保持法》落到实处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目前,除上海外,流域其余18个省(市、区)都已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划分并公告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三区。各地方都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制度》、《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年检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年检制度》、《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等配套规章制度,许多乡村还制订了水土保持乡规民约。这些法规和制度的建立,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为落实监督、审批、收费权和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构成了全面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较为健全的、有效的配套法规体系。
   三是加大了执法力度,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初步遏制。近年来,流域各地积极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法律为准绳,以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为重点,同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作不懈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2004年重庆市水利局以查处大案为突破口,重点查处了江口电站和綦江至万盛段高速路建设中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距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问题,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300余万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电局查处乌蒙山水泥公司案,历时五年,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即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5万元、罚款1万元,此案终以胜诉结案,社会反响强烈。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采取强制措施,封停了滇池环湖57家大型采石场后,2003年1月又封停了"睡美人"风景区采矿采石点16个,有效控制了当地的水土流失,保护了滇池的生态环境。陕西省汉中市集中力量对316国道石门段改建工程、孔家沟至二十里铺建设工程、108国道土地岭隧道工程、姜眉公路建设工程等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有力查处。湖南省衡东县水电、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出动200多人对草市园艺场内违法建成的11座砖窑进行了强行摧毁,震慑了违法行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到2004年6年间,全流域对2多万起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开发建设单位的水保意识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自觉性普遍提高,六年累计审批水土保持方案超过5万个,审批率95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1亿余元、补偿费2.3亿多元。
    四是各地严格按照“两费”征收使用管理的规定,将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用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仅2003、2004两年全流域实施恢复和返还治理项目1310个,投入资金1.9亿多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6平方公里。江西省1999年以来修建返还治理工程2221个,治理面积164平方公里,返还治理投入3299万元。湖北省黄冈市投入资金2639万元,用于58处恢复治理,使一些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在无投资来源的情况下,得到较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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