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步入法制化轨道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站3月16日讯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第二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会上获悉,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已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截至2004年底,全流域对1.25万起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
自1999年长江流域第一次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会议召开以来,长江流域各级水土保持部门都把建立健全机构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贯彻实施《水土保持法》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来抓,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建设在不断完善之中。目前,除上海市外,流域18个省(市、区)都颁布了《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设有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各级执法机构858个,专职监督执法人员7543人。各地划分并公告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三区,制定和完善了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为重点的配套规章制度,许多乡村还制订了水土保持乡规民约。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重庆市渝北区、江西省井冈山市和吉安市吉州区五个城市为"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城市",贵州省铜仁地区、湖南省湘西州、陕西省安康市、湖北省咸宁市和安徽省安庆市五个地区为"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示范地区"。
但目前,长江流域人为水土流失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每年仅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新增水土流失面积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因此,会议指出:流域各地要抓好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为重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规范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行为,尽量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并及时对流域内在建的大型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做好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作,对一些省级特定区域有重点地开展预防保护工程,真正为当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生态保障;强化水土保持治理成果的管理和维护,在贯彻执行“谁治理、谁受益”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工程治理成果管护制度和办法等。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协调好开发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
作者:杨莹 杨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