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委水保法修订调研组入川开展专题调研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3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7月19日至24日,长江委水保法修订调研组一行四人在长江委水土保持局监督处长张小林带领下到四川进行了专题调研,省水保局总工程师江小华全程陪同调研。调研组先后前往具有代表性的江油、平武、九寨沟、汶川等市(县),重点就水保机构及运行情况、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向同级人大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水保工作制度、开发建设项目尤其是水电项目与水土流失的关系、监测预报、生态修复、城市水保、成果管护、“四荒”治理、生态补偿以及执法难点等方面的问题与基层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座谈,听取了当地开展水保执法工作的全面汇报。
大家普通反映当前水保执法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政干预大。由于许多项目属招商引资项目,政府重点保护,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干扰水保监督执法。行政干预已成为当前水保执法中最大的“拦路虎”。二是水保方案落实差。现在的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保方案大多停留在可研阶段,后续设计未跟上。许多业主仅将编报水保方案作为立项的一块“敲门砖”而已,并未认真按方案要求进行实施。三是预防监督经费少。由于国发[1993]5号文件中关于“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20%用于预防监督”的规定基本未落实,造成执法经费少,执法装备差,运转困难。四是交通项目成为水保执法的最大难点。尤其是省以下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等原因,基本未编报水保方案。
大家针对水保法修订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将水土保持的国策地位明确写入法律条文,上升到法律高度,体现国家意志。二是对“水土保持设施”、“水土流失”、“补偿面积”等概念在水保法中进行清晰明确的界定。三是水保法中关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表述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建议予以删出。四是在水保法条文中对城镇水保要有所体现。五是在水保法中明确三项制度,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水土保持投资保障制度和政府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制度。六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行政干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这次调研,掌握了基层在水保法执行中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基层的想法等大量第一手资料,为下步水保法修订提供了可靠的支撑。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刘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