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迫在眉睫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古今中外,水兴则国兴。”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张红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迫在眉睫。”
张红武委员身兼清华大学黄河中心主任,走遍黄河上下,感受颇深。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近15年来,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减少自然灾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人口、资源、环境和水土流失状况的变化,现行的《水土保持法》中许多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修订。主要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科学发展观,对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水土保持工作也要坚持和贯彻这些新的思想、新的理念,把促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水土保持的首要任务。
(2)法律效力不足,人为水土流失仍在加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迅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大量增加。由于现行《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对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加剧水土流失行为的管理和处罚力度不足,措施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对水土流失的行为有效打击,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仍然时常发生,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对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压力。
(3)贯彻“依法治国”方针,《水土保持法》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而且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和行政许可有了新的规定。从而要求通过《水土保持法》的修订,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管理机制,规范管理程序。
(4)《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已落后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近年来,《水法》、《农业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同资源环境相关的法规,都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继进行了修订,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强了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这些工作为《水土保持法》的修订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同时也使《水土保持法》存在的问题显得十分突出,从而更使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迫在眉睫。
张委员建议,国家正式立项开展《水土保持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建议注重如下几点”:
一是将党和国家关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新的方针、政策,如坚持和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水土保持基本国策等,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在今后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得到坚持和贯彻。
二是进一步协调经济建设、水土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落实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对陡坡开垦、毁林(草)开垦等引发严重水土流失的活动加以规范和管理。
三是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要求,确立和规范水土保持行政许可。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水土流失防治的权益保障力度,确立和巩固水土保持补偿制度,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减少人为水土流失。
五是加强对法律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对不履行法律义务、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提出明确、有效的处罚措施。
六是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强化国家对水土流失的管理力度。
来源:人民网 3月5日
作者:李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