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建设运行管理 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促进淤地坝建设健康发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自2003年水利部把淤地坝列为“亮点工程”以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志丹、安塞、子长、延川、延长、甘泉、富县和宝塔区等9县(区)的15条小流域被列为淤地坝坝系试点项目,其中13条小流域坝系已经陕西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2条坝系经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批复。第一批实施的10条小流域坝系2002—2003年计划共建设淤地坝208座,其中骨干坝45座,中型坝74座,小型坝89座,总投资6701.6万元,其中国家补助3348万元,地方配套3353.6万元。10条坝系于去年开工,现已建成骨干坝30座,中型坝58座,小型坝42座,完成投资5128.3万元,预计年内可全部建成。第二批实施的10条小流域坝系2004年计划共建设淤地坝146座,其中骨干坝27座,中型坝50座,小型坝69座,总投资4130.43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906万元,地方配套2224.43万元;目前该批工程中的甘泉县岳屯坝系、志丹县孙岔坝系、延川县丰柏胜坝系、安塞县马家沟坝系已经通过招投标,正在做施工前期准备。第三批实施的8条小流域坝系(6条续建、2条新建)2005年计划共建设淤地坝62座,其中骨干坝13座,中型坝16座,小型坝28座,总投资2415.7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1355万元,地方配套1060.75万元,目前正在落实市级配套资金,准备下达各县区。延安淤地坝建设管理的具体做法是:
一、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为了加强与规范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延安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4月出台了《延安市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延政发〔2005〕18号),依据该《办法》,要求各县(区)在淤地坝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由各有关县(区)水利水保局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全面负责淤地坝项目的实施。通过工程招投标,引入了竞争机制,降低了工程造价,提高了投资效益。通过全面实行淤地坝建设监理制,各建设单位以小流域坝系为单元,选择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淤地坝工程实施驻地监理与巡回监理,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和有关规范对所有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进行监控。通过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建设任务和批准的初步设计,将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国家投资、地方投资等内容以公告牌的形式,在项目建设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程建设透明度。通过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使得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为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在工程建设中明确各方职责,加大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在淤地坝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延安市始终坚持明晰所有权,拍卖使用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按照“规范股份制,倡导承包制,引导推广拍卖制”的工作思路,将淤地坝使用权与所有权(产权)分离,切实解决目前淤地坝工程产权所有者主体不明晰问题,明确谁投资,谁即为产权所有者;将淤地坝建设、管护、经营、防汛安全责任与使用权挂钩,切实落实管护责任,明确使用权所有者即为管护责任主体;明确淤地坝工程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产权所有者可以按经济效益来出让使用权,切实使淤地坝社会效益得到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实现。同时,明确规定今后淤地坝建设凡未落实管护责任的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三、积极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为搞好淤地坝工程建设,市水利水保局积极向市级财政申请淤地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延安市人民政府把淤地坝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多次召开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把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作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大事来抓,经过市政府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由市级财政按地方配套资金的40%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解决。为确保县级配套资金足额到位,规定小流域坝系工程在初步设计审批前,必须将县级财政拨款手续复印件报市水利局审查,否则不批准开工建设。在市财政紧张的情况下,积极响应“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大支农力度,仅第一批实施的淤地坝工程市级财政需拿出1184万元予以配套,现已到位536万元,县级应配套资金1777万元,已到位1304万元,其中志丹县、宝塔区财政配套达100%,从而解决了淤地坝工程建设资金不足、地方配套落实难的问题,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