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要闻

耐心宣传赢得精诚合作——开发建设水保督查经验启示之一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黄委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是全国唯一的区域水土保持执法流域机构,在多年的执法检查中,始终坚持“执法就是宣传,管理就是服务”的行政执法的宗旨。很多实践事实证明,通过翔实宣传咨询,赢得企业的信赖,赢得企业的精诚合作,胜过简单处罚逼迫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效果。
    在某电力企业的督查中,企业领导态度很强硬,认为他们地处平原区,按照《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不在督查之中,而且平原区没有水土流失。针对这种态度,督查人员通过仔细听取施工情况介绍,首先给企业领导讲了水土流失的形象概念。“正象企业介绍施工现场艰苦时描述的‘下雨天工地上泥水横流、刮风天尘土飞扬’就是水土流失中的水蚀和风蚀,一点一点集中到黄河中,每年就是十六亿吨”。在企业领导了解了水土流失后再说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规定及目的意义。一个国家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对地面进行“三通一平”,使地面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运输、生活等的需要。被选中的建设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都要被铲除,地貌、土壤结构都要被改变,由于这种人为活动导致建设范围内土壤侵蚀加剧,导致了水土流失增加。对于建设生产结束后的裸露地面等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恢复治理,防止今后造成进一步的水土流失。这一部分费用称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在《水土保持法》第27条第1款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而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很长,在施工、生产期间又不能多裸露地面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势必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然而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不能因生产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协调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的,国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异地恢复治理,补偿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人为水土流失。就是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取建设项目因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而新增水土流失的防治费用,在异地恢复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从而使项目建设所在地总体水土流失量没有增加,也就是项目建设从大环境来衡量没有新增水土流失。
    通过水土流失形象概念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目的意义解释,消除了企业对督查的抵触,企业诚恳接受检查并表示积极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但是,企业由于水土保持督查的不了解,担心过多暴露问题遭受处罚。而督查的目的是促进开发建设水土保持,如果企业不能开诚布公,在督查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全面了解开发建设水土保持存在的问题。为了赢得企业的精诚合作,督查人员首先表明水土保持督查发现问题的根本目的是帮助企业解决问题,而不是揪住问题达到经济处罚的目的,除非出现重大水土流失责任事故必须处罚外。这样打消企业的一切顾虑,把施工过程的一切问题和经验全部摆出来,督查人员就可从中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对企业提出整改要求,真正达到水土保持督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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