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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变更困扰方案落实——开发建设水保督查经验启示之六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而且要求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晋陕蒙接壤地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情况日益好转,尤其是国家对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核准制以来,水土保持方案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成为重要的支持性文件之一,更加促进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现在,晋陕蒙接壤地区国家级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100%。
    晋陕蒙监督局在多年的开发建设水土保持工作督查中,对照水土保持方案现场检查各分部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发现很多建设单位在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时,没有完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进行实施,出现很多重大的水土保持措施变更。为此,我局在随后的水土保持工作督查注意对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原因的质询和了解。据调查分析,造成变更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方案编制单位因主体工程资料不全、现场自然条件考察不清,导致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能在施工后的现状条件下实施。二是主体工程在审批前必须首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审批中可能发生重大变更,审批后的施工中也可能发生重大变更。根据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一方面的原因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编制单位的管理不严所致。建议在今后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督查中,应当对编制错误引起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达到某个点数就建议原编制资质审批单位对其进行警告整改,屡教不改就应当吊销其资质。对第二方面的原因,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加强督查,及时发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重大变更,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对变更分部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变更设计,并报当地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后及时实施。
    张永江 黄委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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