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赢得尊重——开发建设水保督查经验启示之三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黄委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是全国唯一的区域水土保持执法流域机构,在多年的执法检查中,始终坚持“执法就是宣传,管理就是服务”的行政执法的宗旨。很多实践事实证明,企业的抵触和应付都是因为对水土保持督查目的意义的不了解和不理解。通过水土保持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水土流失具体防治措施的技术讲解,赢得企业的信赖,赢得企业的尊重,赢得企业的精诚合作,胜过简单处罚逼迫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效果。
在某铁路企业的督查中,企业领导通过政府协调得到优惠政策,他们认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属于行政执法,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可以免除水土保持一切义务。针对这种态度,督查人员通过宣传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开发与保护理念,宣传“西部开发环境先行”国家政策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宣传水土保持对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生态效益。在企业领导了解了水土保持督查的目的意义后再说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规定及目的意义。一个国家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建设,生产过程中要对地面进行“三通一平”,使地面符合生产设备安装、运输、生活等的需要。被选中的建设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都要被铲除,地貌、土壤结构都要被改变,由于这种人为活动导致建设范围内土壤侵蚀加剧,导致了水土流失增加。对于建设生产结束后的裸露地面等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恢复治理,防止今后造成进一步的水土流失。这一部分费用称之为水土流失防治费,在《水土保持法》第27条第1款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而一些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很长,在施工、生产期间又不能多裸露地面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势必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然而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不能因生产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协调生产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的,国家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异地恢复治理,补偿生产建设过程中新增的人为水土流失。就是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收取建设项目因损毁“水土保持设施”而新增水土流失的防治费用,在异地恢复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从而使项目建设所在地总体水土流失量没有增加,也就是项目建设从大环境来衡量没有新增水土流失。
通过水土流失形象概念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目的意义解释,消除了企业对督查的抵触,企业诚恳今后积极合作开展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并表示立即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在得到企业理解后,为体现政府对企业的支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积极主动地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提供技术服务。为企业在铁路施工弃土弃渣的排弃和治理中制定的“就近摊弃,集中拦蓄”的治理方案,方便了施工,节省了施工时间,节约了经费。该隧道施工占用场地大,弃土弃渣多,进入隧道路基开挖弃土弃渣量也非常大,弃土弃渣的排弃和运输难度非常大。监督部门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设计出大坝沟口拦蓄泥沙,小坝分段挡渣,弃渣平整种草的综合防治方案,允许施工就近排弃土渣,再让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队利用弃土修筑拦渣坝和拦洪坝,防治弃土弃渣的水土流失。这样的弃土弃渣的排弃和治理方案为企业节约施工节约了大量施工道路建设费用、节约长距离的运输费用、节约了弃土弃渣场的征地费用。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主动的咨询服务,为企业解决了主体工程施工和水土保持工程的实际问题,赢得了企业的尊重。在该企业以后的建设项目中都是主动履行水土保持义务,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