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继续向前推进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6年,长江流域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在抓好监督执法工作的实践中,不断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初步形成了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上下协调、分工明确的监督管理体制框架。
一是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长江水利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和搞好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长江水利委员会贯彻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精神,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广泛征求流域各省(市)意见的基础上,颁布了《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这一办法的颁布,从制度上加强了对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促进了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的义务,为规范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年,长江委由水土保持局牵头,水政监察总队、水资源保护局、长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等单位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和长江委《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对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陕西、湖南、江西8省(市)涉及铁路、公路、水利水电、石油管道等八个行业,30个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了大型开发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提高了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法律意识,提升了流域机构在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方面的作用和地位,为充分发挥流域机构执法效能奠定了坚实基础,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各地也开展了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湖北省组成联合检查组先后集中5次时间,对全省铁路、公路、电站、堤防工程等48个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水保方案办理情况、落实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2006年湖北省共审批水土保持方案1008个,审批率100%,共查处水保违法案件950起,征收“两费”3833万元。
重庆市按照国务院[93]5号文件的要求,明确了从已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每年的水费、电费总收入中提取2~4%的资金,用于水库及上游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和治理项目建设。现已将长寿湖狮子滩电站、武隆江口电站、丰都石板水电站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单位,积极推进这项试点工作。
二是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取得初步成效。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第一期工程自2001年启动以来,在水利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青海省水利厅和源头区干部群众的五年共同努力,实施预防保护面积10.5万平方公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2006年通过了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的验收。长江源头区预防保护工程的实施,一举改变了源头区水土保持机构、人员空白的局面,三州一市八县全部成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共任命专(兼)职监督执法人员88人;发布了源头区禁牧令、《青海省长江源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三区”公告等,建立健全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和法规体系;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把宣传放在首位,共设立大型宣传门3座、大型宣传碑1座、大型宣传牌8块、中型宣传牌12块、小型宣传牌42块,印发了汉藏文《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汇编》、中小学水土保持科普知识教材作为乡村干部的基本普法材料和中小学水土保持知识读本;督促开发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41个,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36起,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87万元,通过执法检查和查处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重点在玉树县、称多县、格尔木市等地开展了7024km2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示范,效果明显。目前,《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审查,即将开展实施,二期工程旨在通过第二个五年的努力,进一步使长江源头区的水土保持工作得到提升和发展,进一步使长江源头区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继长江源头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工程之后, 2003年启动实施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10县(市、区)的预防保护工程,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配套完善地方法规制度,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保护现有林草植被,有效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人为水土流失,完成了既定的工作目标,实施预防保护面积1648km2,保护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质。2006年通过了陕西、湖北和河南省水利厅组织的竣工验收。
(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