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稀土矿区水土流失现状及其防治对策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赣县水土保持局,江西赣县,341100)
[关键词] 稀土矿区水土流失 防治对策 江西赣县
[摘 要] 在全面调查摸清赣县稀土矿区的水土流失现状、特点及危害的基础上,分析了产生水土流失的成因,并提出了以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大力宣传,严格审批,落实责任,依法查处的防治对策。
南方稀土矿在全世界具有较大的影响,其含量较高、配份独特,开采价值极高。赣县属国家定贫困县,工业落后,经济欠发展。但赣县境内稀土资源分布广、储量大,从70年代开采至今,稀土矿点在全县星罗棋布,稀土矿业的快速发展为赣县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偏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加上稀土矿业的大规模的发展,高强度的稀土资源开发,导致植被大面积的破坏,产生大量弃土、弃渣,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给矿区及下游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经过我们多年来对稀土矿业的大力监管,摸清了我县稀土矿业的水土流失现状及其危害,了解其水土流失特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
1 水土流失概况
赣县位于江西南部,赣江上游,环绕赣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赣州市,现辖9镇10乡、 275个行政村,土地面积2993 km2,总人口 56万。地貌以低山丘陵为主,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地处赣南暴雨中心边缘,暴雨频繁且强度大。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为1476mm,是江西省降雨量较多的地区之一,全年各季降雨分配不均,4~6月降雨量占全年降雨量的45 %,有记录的最大24h暴雨达200.8mm。雨量多,强度大,降雨集中构成了强大的降雨侵蚀动力。
赣县稀土开采从上世纪70年代开采至今,涉及到的乡(镇)有韩坊、阳埠、王母渡、大埠、大田、长洛、吉埠、田村、石芫、湖江、沙地等共30个行政村,人口 4.5万,稀土矿区面积183.98 hm2,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赣县经济迅速发展,稀土行业也不断壮大,已引进上规模的稀土冶炼厂有5个,已成为了赣县的重要支柱产业。随着稀土开采量的不断加大,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也不断加重,有效治理稀土矿区水土流失形势已相当严峻。
2 稀土矿开采特点和方式
2.1 开采秩序混乱,点多面广
因为前几年没有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只要开矿业主普查到哪里有稀土资源(含量0.6kg/ m3以上)就可以进行采矿,所以随心所欲,遍山开花,形成点多面广。主要分布在南山片3 个乡14 个行政村,矿区面积170.97 hm2,759个矿点,其他8 个乡(镇)16 个行政村,矿区面积只有13.01 hm2。自从2000年以后才划定了矿区,成立了稀土管理领导小组。才有效控制了乱采乱挖的局面和稀土开采总量。
2.2 露天开采,方式多样化
全部采取露天开采,有池浸、堆积、原地浸矿等三种开采方式。
(1)在2000年以前,只采用池浸法:首先是剥山皮、开挖场地,根据场地的大小,然后建10~30 m3 深1 m的浸矿池(水泥抹面)数个,挑选含有稀土矿物质的土倒入浸矿池内加水再加入草酸(硫酸铵)浸泡12-24小时,采用流程沉淀法取得水矿,再用布袋装好水矿滴水,最后进行灼烧出氧化混合稀土。此种开采方式采取人工操作,投资较大,浸泡后的矿土就低倾倒,将产生大量的弃渣,一经雨水冲刷和重力作用几乎完全流失。
(2)2000年以后,几乎采用堆积法:与池浸法在开采形式上是一样,,挖池或围垸用较厚的塑料薄膜垫底浸矿,规模大,一次在5000~20000 m3 ,全程机械化操作,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缩短了时间,不需要出池的环节,废弃渣相对稳定,水土流失较容易治理,值得提倡。
(3)原地浸矿法:此方法对矿区的地质地貌要求相当高,品位要在0.8kg/ m3 以上,加入的草酸(硫酸铵)要多30%以上,投资风险大,采取山上挖竖井若干个,灌注带有颜料的水浸泡,山下打隧洞收集矿液,回收率低,很容易造成矿液收集不全。此方法看上去动土量小、破坏地貌植被面积少。但由于大量的挖井、打洞,加上大量、长期的灌注带有硫酸的液体,完全改变了原有的土壤特性,极易导致山体崩落、滑坡、泥沙流等地质灾害;加上原有土壤高浓度、长时间的浸泡,植被很难恢复,水土流失难以治理,特别是潜在长期危害非常大。
3 稀土矿区水土流失危害
3.1 水土流失面积广强度大,弃渣量多
据调查,赣县范围内因稀土开采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现有200 hm2以上,占赣县土地面积的0.11%,开采所到之处均为强度流失。以含量1kg/ m3平均开采1 吨氧化混合稀土则需要1000 m3矿土,据了解,全县保守年产量1000吨计算,一年产生弃土弃渣则有100万 m3以上,若扰动后不进行治理,一经雨水冲刷,将几乎慢慢地全部流失。
3.2 严重破坏水土资源,丧失水土保持功能
含有稀土元素的山脉,一般都土壤肥沃,植被覆盖率高。由于稀土资源在地表1~2m以下,开采起来都要剥离表土,破坏大量植被、扰动大量土方、产生大量弃土,特别是矿土经过草酸(硫酸铵)浸泡后变成了完全丧失肥力的酸性土,所流到之处的水资源均严重受到破坏,使得水资源利用价值丧失甚至起反作用。若不经处理,矿区在几十年以后都很难恢复植被。所以稀土开采若不事先防治,开采所到之处的生态环境均彻底遭毁坏,几乎完全丧失水土保持功能。
3.3 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加剧
土壤和植被是保护水土资源的主要成份,由于稀土矿的开采,纯粹就是个搬山运动,破坏了大量的植被,扰动了大量的土方,形成了大量的松质土,特别是矿土经过浸泡以后改变了原有的土质,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流失,二者一旦遭到破坏,将会使生态环境失调,水土流失严重。矿区内一年四季洪水长流,天雨成涝,无雨则旱,水灾、旱灾频频发生。严重影响着矿区及下游人民群众的正常的生产生活,危害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4 淤积河道水库,毁坏农田道路,
矿区地表植被遭到破坏,土壤被扰动后,一经雨水冲刷,很快形成径流,层层沙土随径流输送到沟壑河道,淤积河道、水库、电站。以前清澈见底,水流畅通,水深2 m高的溪流,已经是河床与路、田平齐。造成人河面过,汽车往河里开;雨天洪水放荡,淹没农田、道路及村庄。大大缩短了水库使用寿命,危胁水库安全。特别是对下游的居龙滩水电站和万安水电站,既影响电站正常发电量,又降低了电站调蓄洪水能力。
4 稀土矿区水土流失的成因
4.1 开矿业主法制意识淡薄,有法不依
多数矿山业主法制意识淡薄,置水土保持法于不顾,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以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是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也不按批复的方案实施治理措施。
4.2 领导重视不够,行政干预大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增长财政收入,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造成稀土矿区水土流失的重要原因。据了解,全县财政收入相当一部分来自稀土行业,并且年年的财政增长还要依靠稀土行业。这样就出现了采用行政手段报请县政府停产整顿很难,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更难。使得一些稀土开采项目即使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也得不到落实。常常置我们赖以生存的水土资源而不顾,助长了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纵容了开采业主那种只要缴纳了极少的税费就可随意采矿的观念,从而严重加剧了稀土开采带来的水土流失。
4.3 部门配合不力,难把审批关
《水土保持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就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作了硬性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水土保持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都必须编制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职,把水土保持方案列为动土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关,从项目前期审批上把好关。调查中发现,有的稀土开采企业在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还得到了有些部门的许可。由于有关部门,得不到有效配合,使得水土保持法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定得不到落实,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非常被动。
4.4 业主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生态环境保护
水土保持法规定:“谁开采,谁负责;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损坏,谁赔偿”。但在稀土行情逐年上涨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高额利润的驱使,只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根本没有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开采企业多数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使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矿点,也不能按方案有效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往往是筑了个尾渣坝坝底也控个大洞,名义上是排水实际上是排尾沙,监督时堵上,平常时掘开。因为坝淤满则要对尾沙坝加高加固,相应的就增加了开矿业主的经济、精力和时间上的投入。从而自然形成有意任其水土流失的现状。
4.5 水土保持执法队伍人员偏少,装备落后
搞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有一支懂法律、业务精通、装备精良的执法队伍是关键。目前,一是我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大队只有三人,而且是自收自支编制,这给正常的监督执法带来极大的阻碍,造成只注重收费忽视正常的监督管理;二是执法人员专业不对口,加上缺少经常性的学习培训与外界的交流,业务水平不上;三是既没有专门的执法用车也没有现代化的调查取证工具。这样的队伍现状,要面对全县的几百个开发建设项目,在监督管理上显然是心有余力不足。
5 稀土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对策
5.1 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巡查,增强全民的水土保持法制意识
开展稀土矿区水土保持工作,搞好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宣传是前提。一是要通过宣传,提高各级领导的重视意识,以得到有力的支持。二是要通过宣传,提高部门的配合意识,以得到各有关部门的理解、配合、支持。三是要通过宣传,提高矿主的认同意识,让稀土开采搞好水土保持变为他们的自觉行为,主动投资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主动接受水土保持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四是要通过宣传,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让人民群众都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稀土矿区水土保持。五是由水保监督执法大队将每季度定期对稀土矿区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监督。
5.2 加强部门协作、各负其职,严把稀土开采项目审批关
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稀土开采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把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为“事后查处”转变为“事前预防”,加强与国土、矿管、环保、安监、林业、公安、工商、当地政府的联系,有关单位能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争取人大参与监督,对稀土开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坚决不能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5.3 严格编报、审查和审批水保方案,落实水保“三同时”制度
根据稀土矿区的规划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地情况,按照江西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赣水保字[2004]36号)文件规定,认真编制和审批稀土矿点水土保持方案,督促业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5.3.1 稀土矿点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
按照“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到“工程、生物、土地整治、封禁管护”四大措施相结合,注重预防为主、事先防治、自然修复。
(1)土地整治。①山皮(表土)的临时存放及渣场表土覆盖。由于弃渣经过草酸(硫酸铵)浸泡后变成了不宜植物生长的酸性土,因此选择不背堆埋的地方建临时编织土挡墙贮存足够的表土显得非常重要,待开采终了停止弃渣后将渣场平整覆盖1.5~2.0m厚的表土。②开采工艺池、井、洞的填埋和封闭,防止形成露天水池、水井和避雨洞等,给人、畜带来危害;③坡面排水及处理。应沿拟定开采区外沿开挖排水沟,擗开外来水源加剧矿区内水土资源的冲刷。开挖坡面和弃渣坡面采取削坡开级(2~3×0.5 m)、整成≤10°反坡台地。
(2)挡渣墙(拦渣坝)。①应根据弃渣量和矿点地理条件选择库容大、山口窄的地方修建拦沙坝或挡渣墙。②同时根据具体情况,有的多个矿点共一个出口的,可以在下游修建总拦沙坝,这样有投资更集中、库容量更大的好处。③提倡多级拦蓄和自然拦蓄。用弃土(渣)填筑土坝或有意将弃土(渣)倾倒成土坝,从而减轻主坝压力、延长淤满时间、加大库容量。④待淤积地相对稳定形成水平台地后,覆盖1.5~2.0m厚的表土。
(3)植被恢复。矿点开采终了后,对所有的开采、作业、埋压、淤积地都要进行植树种草恢复植被,要考虑种植耐酸性、耐贫瘠、易成活、易成林物种,如:百喜草、狗芽草、胡枝子、马尾松、葛藤、木荷等。
(4)封禁管护措施(时间1~2年)。矿点开采终了后,其他措施都完成了,为了使各项水保措施不遭受破坏,要委托专人看管,负责树草的浇灌施肥和挡渣墙(拦沙坝)的维护,加快植被恢复和自然修复。
5.3.2 严格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杜绝无条件开采矿点
在审查、审批稀土矿点水保方案时,一定要实地调查论证,做到“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相结合,对那种吃子孙饭、断子孙路,只顾个人利益或不具备开采价值自然条件差的矿点坚决不予审批。主要表现为:
(1)自然条件差的。就是矿点所处的地理位置在山高陡峭坡度≥35°,山形走势落差大,弃土(渣)直接下河、下田,水土保持工程措施需要围垸或筑长城式的,并且尾渣库容小,损坏植被面积数量大,稀土含量低的矿点,水土保持总投资≥开采营利的不予审批。
(2)自然条件好的。就是矿点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势平缓落差小,山形属U或V字形走向,好布置拦沙坝或挡渣墙,并且有足够库容的,损坏植被面积数量少,稀土含量高,具有开采价值的要优先给予审批。
5.3.3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业主落实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制度
水土保持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必须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对验收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要经常检查并督促业主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行;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依照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5年7月8日修改水利部第1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
5.4 加大水土保持经费投入,为水土保持监督治理提供保障
由水土保持部门作出经费预算,包括人员工资、正常经费开支和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报同级财政批准,列入财政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应并且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以公代赈资金、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治理稀土矿区水土流失,并且在治理经费中安排20%的资金用于稀土矿区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和管理,杜绝一边治理一边破坏。
5.5 统筹规划分期治理,拓宽渠道加大投入
(1)因稀土矿区水土流失不是一时形成的,而是几十年的积累造成的,经反复采矿,除目前还在开采的矿点外,已废弃的矿点根本就找不到也搞不清当年的采矿业主了,废弃矿点的面积占矿区总面积的90.37%,有177.313 hm2,平均以3 万元/ hm2的治理价格,则需投资532 万元,而我县属国家定贫困县,所以这庞大的治理经费是需要多方面的筹集。可以分5~10年规划治理,治理资金建议国家、省、市、县按40:30:20:10的比例投入。同时以“四荒”资源的形式发包出去,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所有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谁承包、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吸引民营资本参与投资治理,减轻政府投入。
(2)对新建稀土矿点要依法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因稀土开采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概算投入,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水土流失防治费。确因技术等原因无力治理的,应当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5.6 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严厉打击水保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我县都要进行稀土矿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稀土开采造成水土流失而不进行治理或形式上治理等违法行为,但确因稀土开采过程中破坏植被面积大、产生的弃渣量大、治理难度大,并且稀土价格一路上涨,采用堆积法采矿速度又快,矿点一般在山区等情况,很难有效控制稀土开采带来的水土流失。为此,努力争取当地政府、公安、安监、地矿、林业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设立当地群众有奖举报制度。把稀土开采违法行为控制萌发状态,若一经发现,立即取缔捣毁,并依法处以重罚,从而有效遏制人为水土流失发生。
5 结 语
稀土矿的开采活动改变了矿区土壤原有的特性,造成了土壤肥力的退化、水资源的污染、生产力的衰竭,给稀土矿区及下游经济的发展和生态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多方面的危害。稀土矿区水土流失的有效防治显得非常迫切、重要,正确处理“金山银山”和“绿水青山”的关系,做到“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和谐统一发展。充分应用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防止稀土开采带来的人为水土流失,切实保护稀土矿区的良好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韩旭东(1977— ),男,江西省赣县人,水土流失防治工,从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