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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让水土保持执法更有力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6年前的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实施,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走上法制轨道。16年来,我国在依法防治水土流失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国每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由上世纪90年代初的2万平方公里,发展到现在的4万—5万平方公里;治理手段,也由重点治理发展到预防监督、生态修复和监测预报等。
  水土保持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严格的执法密不可分。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查处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案件等等,水利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严格履职,筑起了水土保持的有力“执法屏障”。
  以水土保持任务繁重的云南省为例,全省“十五”期间共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9269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投入水土保持资金33.68亿元,查处人为造成水土流失案件1547件,防治水土流失面积2317平方公里,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约1亿吨。
  一边是执法取得一定成效;一边却是“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方破坏”的现象屡治不绝。随着各地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公路、铁路、电站等众多项目上马,导致水土保持执法工作面更广、量更大、任务更重。一些地方小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较低;一些地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就投产;少数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责任心不强,不善于执法,不敢于执法……
  何加大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度,走出“边治理、边破坏”的被动局面?作为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地方小型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管,严格控制乱开乱采现象;还要建立健全监督和群众举报制度,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协作,认真把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关,确保开发建设活动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同时,依法加大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
  (作者:杨荣新 系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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