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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赣县茅店义源大地采石场水土保持规费的征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赣县水土保持局,江西赣县,341100)
 
案件概况
 
  赣县茅店义源大地采石场是一家由县政协招商引进的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大型个体企业,所处位置交通便利,属山区林地。于2002年9月开始建场,2003年5月正式投产,以生产建筑用片石和各种规格的碎石为主,全程机械化操作,正常生产能力达1000 m3 /天,总占地面积1.25 hm2 ,于2004年4月申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并通过了审批,取得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但其一直没有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保措施,更没有邀请我局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且目前的开采规模大大超出了当时设计审批的水保方案,期间也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申报修改和审批。从而导致采石场区水土流失相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当地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征收依据和标准
 
  2.1  法律法规
  (1)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2)《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原因无力自行治理,可缴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治理。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防治费。本单位因技术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按项目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损坏水土保持生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原单位审批。
  2.2  收费文件及标准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江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文件规定: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按: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立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对没有治理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3、对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见附表);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
产品名称
计收单位
收费标准
水  泥
元/吨
1.00
元/吨
300
石  灰
元/吨
0.50
元/吨
200
煤  炭
元/吨
1.00
氧化混合稀土
元/吨
2000
铁  矿
元/吨
3.00
元/克
1.00
硫铁矿
元/吨
2.50
采  石
元/m3
1.00
萤石矿
元/吨
1.50
烧  瓦
元/块
10
元/吨
400
烧  砖
元/块
5.00
 
  4、对没有治理方案又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3  征收经过和结果
  我局生态环境预防监督大队在2003和2004年就对其进行了两费征收,由于此采石场是招商引资项目,业主在赣县待的时间长达10多年,与当地政府部门建立了一定的关系网,给我们的两费征收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当年只象征性的收了几千元。
  2005年6月9日我局生态环境预防监督大队对其下达了(赣县水保理字[2005]第29号)处理决定书,业主拒绝签收,并对作出的处理极不满意,对我工作人员采取不理不搭的态度,电话联系也实行回避,故意拖延时间,年内都没有接受处理。
  2006年,县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水土流失监督治理工作的通知》(赣政字[2006]56号)文件,我局也重点加大预防监督的力度,特别是针对往年未处理的水保案件实行区别对待、高度重视,我局生态环境预防监督大队人员找到乡驻村领导和村干部两名同志一同对赣县茅店义源大地采石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勾图和拍照做勘验笔录和找业主做调查笔录,采石场开挖面长110 m,宽40 m,平均高30 m;料场长180 m,宽35 m(为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对测量数据就低不就高,同时剔除了一些生活区面积和建场弃土)。由此得出:已扰动土石方实方为13.2万m3 ,折合松方为23.76万m3 ,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1.07万m2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首先对其下达了关于撤销(赣县水保理字[2005]第29号)处理决定的文件,然后下达了(赣县水保费字[2006]第6号)《水土保持缴费通知单》,在15日后,接着下达了(赣县水保理字[2006]第15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理决定书》,应依法征收水保设施补偿费1.07万元,水土流失防治费23.76万元,共计征收24.84万元。在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拒绝签字时,由乡驻村领导和村干部两名同志在见证人处签字,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和把关。当业主得知缴费数额较大,而我局生态环境预防监督大队人员工作认真,决心又大,同时又有律师到场协作,让其看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协商处理。但业主还是抱侥幸心理,只缴了商定数的一半2万元,剩余的2万元就以各种上理由拖缴。
  2007年,考虑到赣县茅店义源大地采石场十分拖皮,态度恶劣,严重影响了我局对水保两费的全面征收。年初,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对赣县茅店义源大地采石场未缴部分的水保规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局整理、完善申请强制执行材料送法院后,经审核,很快就立了案,在2007年7月15日法院对其下达了裁决书,并按程序冻结了其银行帐号,还准备扣押其生产设备。之后,业主立马找到我局前来要求协商解决,我局立即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同意业主提出的协商解决方案;2、通过全面、综合分析,决定这次对其作出7万元的处理;3、业主交清费用后,由我局向法院撤诉。此次非行政诉讼案件在开始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显得很艰难,但在法院介入后,直到结案都很胜利,业主没有任何的异议。
  4  几点体会
    此次水土保持规费征收,我局费尽心思,竭尽全力,敢破阻力,迎难而上,依法征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树立了水保行政执法的权威,基本做到了双方满意,起到了执行一起,带动一片的效果,减轻了以后在水保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难度。通过这次经历,我认为在以后的监督执法当中,应该特别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必需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厌其烦的与业主多沟通,并灌输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知识,使其知道水土保持的作用、水土流失的危害和违反了《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才能理解、支持和接受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2)遇到问题和难题要向多领导请示汇报。只有领导知道了事态的发展将带来的后果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引起重视,得到帮助,做出有利的决策,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提供方便。
  (3)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清正廉洁、公平公正、端正言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多做工作为主。做到程序合法、条款恰当、时效准确、证据确凿,把握住小范围内要相对平衡。在平时的正常监督管理工作中,要为业主提供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同时更多的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业务上的帮助。这样才能取得业主认可。
  (4)注重严把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地调查核实,严格认真评审,确保方案的内容真实、可靠、有效。平时要注意对企业和业主的资料收集归档:如图片与法人身份、企业名称及性质的证明,为今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提供证据。
 
  【作者简介】韩旭东(1977—  ),男,江西省赣县人,长期从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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