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生态补偿需要什么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生态补偿已不是新鲜词了,从2006年起,中央连续3年在1号文件中强调,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但时至今日,各地的进展速度和程度不一。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推动生态补偿工作的广泛开展呢?
第一,生态补偿需要政策上的支持
我们知道,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石油等传统黑色能源的开采,在为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当地留下了连片的采空区和生态与环境的巨大破坏,积累了诸多历史遗留问题。这其中的一大原因,是长期以来国家保障性政策的缺失,即企业只管创造利润,而不承担生态与环境治理等社会责任。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上对生态补偿作出规定,以保护能源开发区群众的利益,包括他们更好生存发展的环境权益。当然,如果能将这些保护性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基本的法律要求,将更为有力和有利。同时,还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生态与环境技术评价体系,为生态与环境的价值量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应当把生态与环境成本纳入企业的生产成本
企业是整个经济社会的细胞。要从根本上改变煤炭等能源开采对生态与环境造成新的破坏以及“企业破坏、政府买单”的现状,还要从规范企业行为入手,最主要的一条,就是要将生态与环境成本纳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
长期以来,我国对煤炭等资源的开采权,一般都采取行政手段无偿授予,同时在计算企业成本时,只反映采掘、运输等开发成本,忽略了资源的稀缺性和生态与环境的损害成本,这直接导致了资源利用率低、生态与环境破坏严重以及煤矿老板一夜暴富和当地百姓相对贫困等现象的发生。2007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矿业权取得、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7项费用,列入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这为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
第三,要为资源性地区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
补偿毕竟是事后的无奈之举,事前预防才是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关键。资源性地区在今后的发展中,首先应该充分汲取经验教训,坚持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之路,不能再走开发—破坏—治理的老路,在生态与环境上,真正做到既不欠旧账,也不欠新账。其次,要大力推行集约高效的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这样,既能延长资源的开采周期,又能减少对生态与环境的破坏,降低今后经济转型的成本和难度。再次,积极发展后续替代产业,促进可持续发展。资源总有枯竭的时候,当地群众却还要生存下去,这就需要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德国鲁尔地区在产业结构调整时期,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吸引了大批新兴产业落户,实现了鲁尔地区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型。日本九州则在转型期生态与环境治理过程中,培育发展了发达的环境产业,在垃圾处理、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领先世界。这些成功的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本报记者 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