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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地区深入开展水土保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化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地区水利局《关于开展开发建设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毕地水字[2008]69号)文件的要求,由地区水保办负责组织,地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协助,于2008年11月3日至30日开展了以煤炭资源整合项目为重点,注重涵盖全区不同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活动。分别由地区水保办副主任孟天友和地区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肖冰为组长,何维彬、周汉维、钱瑜、魏濛濛为成员,负责检查了半坡煤矿、小春湾煤矿、石板塘水电站、平桥丰河煤矿、兴旺煤矿、红星煤矿、石梯子煤矿、林华二矿、化竹煤矿、五凤煤矿、五凤二矿、白布煤矿、鹏程煤矿、万丰煤矿、煤洞山煤矿、平山煤矿、白果煤矿、四合煤矿、比德煤矿、鸿发煤矿、连昌煤矿、大山煤矿和大湾矿西井等。
    检查组采取查阅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水土保持设施监理、监测情况、水土保持资金的使用、查看工程建设现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听取业主汇报的方式进行。从整个检查的情况来看,通过各级水利、水保部门的不懈努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项目业主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观念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认识基本到位,大多数开发建设项目能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结合主体工程建设,实施拦挡工程等措施,积极主动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水土保持法》的情况总体较好。在各县水保办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检查组逐一对上述项目进行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下整改意见:
    1、接受检查的23个开发建设项目,除林华二矿、化竹煤矿、小春湾煤矿的水土保持方案还未批复外,其余的20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都得到了落实,但是多数仅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作为办理前期工作手续的“通行证”,在项目实施中,水土保持方案被束之高阁。如纳雍县鸿发煤矿、金沙县红星煤矿,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但场区内弃渣随意弃置,无拦挡排水和临时防护措施,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相当严重。
    2、“先拦后弃”的水土保持理念仍需强化。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水土保持措施滞后与主体工程建设,缺乏必要的临时防护措施,忽视了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随意弃土弃渣,肆意剥离地表,破坏植被,事后补救水土保持措施等现象尤其明显。
    3、水土保持方案变更问题开始显现。由于征地和主体工程施工等多方面原因,少数项目地面设施建设、风井场地、主井开拓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引起了原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发生变更问题。受现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缺陷的制约,一是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的具体指标需要在制度设计中予以明确,水土保持监管部门才能依法要求业主重新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二是达不到重大变更的水土保持方案,需要建立变更备案制度,才能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
    4、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问题严重滞后。除了纳雍县比德煤矿外,其余检查的项目均未委托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单位同步开展监理和监测工作,这对以后将要开展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5、水土保持补偿费交纳问题,各地进展不平衡。从检查的县(市)来看,多数项目均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尤其是赫章县平山煤矿,经该县水土保持部门多次催促,至今仍未交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影响较坏。检查组当场下发了监督执法现场检查通知书,限期项目业主在壹个月内足额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逾期不予交纳,责令该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地区跟踪督办。
    6、水土保持措施优化问题值得重视。少数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没有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布局,甚少考虑环境绿化美化和自然和谐效果,措施优化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个别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因勘察工作不细致或受勘察设计阶段的限制,方案批复后项目业主未开展后续设计,实施的工程措施甚至不同程度存在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隐患,需要项目业主立即加以整改落实。
    7、对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认识不到位。多数业主认为项目主体的验收过关就能开始生产,对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都不是很清楚,在下一步的督查过程中还需要加强“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加强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的开展。
 
    (孟天友  何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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