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要闻

水利部全面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成果质量,为生产建设单位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近日水利部出台了《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保[2009]187号),明确了监测的内容和重点,规范了监测的分类、方式、手段和频率,提出了监测报告、公告等一系列管理要求。
    一、监测分类
    生产建设类项目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二、监测内容和重点
    监测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建设扰动土地面积、水土流失灾害隐患、水土流失及造成的危害、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监测的重点是取土(石)场、弃土(渣)场使用情况及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扰动土地及植被占压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含临时防护措施)实施状况等。
    三、监测要求
    1、驻点监测。承担委托的监测机构必须实行驻点监测,且同一项目的驻点监测人员中至少要有1名取得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2、监测方式。扰动土地面积、弃土(渣)量、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等以实地量测为主;线路长、取弃土量大的公路、铁路等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结合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手段调查扰动地表面积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有条件的项目,可以布设监测样区、卡口监测站、测钎监测点等,开展水土流失量的监测。
    3、监测频率。建设项目在整个建设期(含施工准备期)内必须全程开展监测,生产类项目要不间断监测;正在使用的取土(石)场、弃土(渣)场的取土(石)、弃土(渣)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等至少每10天监测记录1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1个月监测记录1次,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
    四、监测报告和公告
    1、监测报告。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流域机构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同时抄送项目所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批复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报告和报告表。
    2、监测公告。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定期公布(至少每年1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监督管理。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和监测成果的核查,对瞒报、漏报、编造数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监测机构要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严重的监测机构和个人,可向水利部建议要求监测机构限期整改、注销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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