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环保局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本文件规定:在密云、怀柔、延庆、昌平、平谷、房山、门头沟、通州、大兴和顺义等区县建设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房地产、地矿、石油、天然气、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涉及土石方挖填的建设项目,须编报和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同意意见。没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同意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方可申请项目立项。
该文件的出台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首都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水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