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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定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并确定首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4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浙江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并随文印发了《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针对当前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地区和行业推进不平衡、制度和管理体系还不健全、队伍素质不过硬、监督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方案”提出了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工作任务、省市县三级工作重点、进度安排以及保障措施,并明确临安市、温岭市、新昌县、龙游县作为我省参加水利部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市)。
    通知要求,全省要用五年时间,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尊重差异、分批达标、即达即验”的总体原则,实现全省所有县(市、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基本达标。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方案”明确了我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总体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律配套制度体系,确立和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扎实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审批、监督、验收管理,实现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三达标”;二是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强化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推动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建立和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制度,推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察制、考核制、公告制和社会监督制度,大力推进管理规范化建设,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方案”在明确目标任务的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委员会的平台作用,并借助媒体、网络加强宣传,营造能力建设活动开展的良好氛围,保障能力建设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省级将通过督察指导、组织总结交流、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等手段,有力推进全省能力建设并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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