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出台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使用规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09年7月29日,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09]505号),规定凡在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活动中损坏原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造成其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该通知从200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