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举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后评估工作座谈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了解《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后执行的效果,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水土保持法规体系,10月23日,江苏省水利厅在苏州市举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后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由政法处主持,参加会议的有江苏省水利厅政法处、水土保持办公室,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6个市水利局的政法处、农水处,会上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苏南、苏中6市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及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实施绩效,找出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提出健全江苏省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建议。
具体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执行情况评估
一是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颁布实施15周年来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分析说明水土保持法律制度的实施绩效,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存在的问题;三是对《实施办法》的总则规定的第二至八条相关制度进行评价,并结合实际,提出科学划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职责;四是对《实施办法》中关于水土保持预防方面的制度规定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逐条评价,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讨论提出改进解决的建议;五是关于水土流失治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进行分析、评价、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六是关于水土流失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的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是对水土保持规划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评估
一是对《实施办法》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是否与《水法》、《水土保持法》等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相关同级法律相协调;二是对《实施办法》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分析其是否存在不当规定,是否存在重错轻罚,轻错重罚,是否存在只设定义务、未设定相应处罚条款的情形,并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建议。三是对《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措施进行评价,包括是否将预定的政策目标尽可能量化,是否为实现目标制订了具体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以及这些措施、程序和奖惩办法是否有利于目标实现等。在对这些具体措施进行后评估时,分析未达到预期效果产生的具体原因,找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四是依据水利部的《水利立法技术规范》的规定,从结构、表述形式、语言、文体等方面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分析查找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通过这次座谈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苏南、苏中六市实施15年来显露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一次深入的分析梳理,为下一步修订完善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提供了较丰富的实践资料。
江苏省水土保持办公室 高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