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陕蒙监督局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97号文)和黄委会《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河地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办法(试行)》(黄水保[2005]5号文)的有关规定,黄委监督局以“做好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员观察员”为己任,认真履行在晋陕蒙接壤地区“流域生态代言人”的职责,以水利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为核心,开展了年度督察、汛前检查、跟踪检查、验收前核查等形式多样的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活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水利部97号文件”和“黄委5号文件”精神,黄委监督局制定了“执法就是宣传,管理就是服务”的工作方针,制定了《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水土保持督查工作程序》,细化了督查内容,保证了水土保持督查工作规范化开展;制订了《晋陕蒙监督局赴辖区执行公务的若干纪律规定》,要求督查人员廉洁自律,依法公正开展督查,保证了督查工作的公正廉洁。同时,本着“加强与省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协作,依靠市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工作,发挥县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优势”的指导思想,积极寻求与各级地方监督机构的合作与相互支持,形成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督查模式。
近三年来,黄委监督局组织对接壤区65个大型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93次督察,其中,2007年24个项目,2008年33个项目,2009年36个项目,共印发督察意见86份,会议纪要1份;对7个问题比较严重的项目进行了22次跟踪检查;督促3个项目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督促15个项目编制了方案变更设计,其中的7个已经批准实施;督促9个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工作;督促23个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整改工作,并上报了整改报告;向地方有关监督机构下发了2份依法查处指令,对2个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此外,还根据地方监督机构的请求,对一些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项目进行了督察。
同时,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参与水利部、黄委会、上中游局对接壤区监督管理工作,多次组织专项督察、抽查、核查及政策法规调研。三年来,先后参与了全国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内蒙古片20 多个违法违规项目的核查,参加完成了内蒙古片水土保持专项执法行动“回头看”活动,督察内蒙古片项目23个,对12个重点项目进行了专项督察,对20个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的核查。
在2009年度督察中,黄委监督局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09】18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进行了督查,推动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的开展。
今年所督查的36个项目中,已经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有34个,其中新建朔准铁路和陕西有色榆林杭来湾煤矿等两个项目是今年督查后开展的,监测工作开展率达94.4%。拒不开展此项工作的两个交通项目正在跟踪督促之中。有32个项目开展了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率达88.9%。拒不开展此项工作的4个项目已列入局跟踪检查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弘扬成绩,总结经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黄委监督局于12月初组织召开了晋陕蒙接壤地区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座谈会。会上4个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就管辖区域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具体做法和经验作了交流发言;3个大型生产建设单位就项目水土保持治理成效和先进经验作了交流发言;通报了2009年大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查工作情况;表彰了2个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样板项目,8个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2个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先进施工单位。
按照“水利部97号文件”和“黄委5号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拟向社会公告接壤区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待上级审批后正式向社会公告,以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围绕督察工作,黄委监督局正在筹建晋陕蒙接壤地区预防监督管理数据库,以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数据档案初步建成。
为落实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目标,实现接壤区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的目标,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全力推进接壤地区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呼吁重新启动“晋陕蒙接壤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以协调和领导该区域水土保持工作,解决目前区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呼吁国家有关部、委修改1988年颁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使之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
二是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契机,推动解决制约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深入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机构编制问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业务经费问题,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必要的装备问题等。
三是建议水利部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管理规定》,明确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地方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机构之间,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个工作环节中的关系、职责、权限、义务,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作用,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在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文所划定13条红线内的,予以限批或缓批,提高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建议上级严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关,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要征求基层、特别是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是倡议各级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服务融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之中,将宣传、服务贯穿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之始终,并置之于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沿。
五是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提高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水平。建议上级对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资质实行升降级和淘汰制度,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业绩成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黄委会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监督局 张永江 供 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