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报:湖南:省内江河源头列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经过修订后,2014年1月起正式施行。湘、资、沅、澧四水及其他江河源头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分布区等,被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湖南确立了水土流失调查公告制度,要求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分布、类型、面积、危害、变化趋势以及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水土保持工作负有责任。
与修订前相比,新实施办法中增设了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挖山洗砂及其处罚条款,增设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条款等。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君文、副省长张硕辅指出,新实施办法是湖南省水土保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防灾减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通讯员 柳德新 记者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