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自治区人大马明成副主任亲自赴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立法调研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2013年7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结果
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以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着重突出结合新疆特点,着重《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着力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力度,着力促进全社会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自治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实施办法》的修订取得了突破性进步。
一是在结合新疆特点,加大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力度方面,本次修订突破了《水土保持法》二十五条的前置规定,在全疆任何地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都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目前生产建设单位不重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现状,《实施办法》专门增设了相关法律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下的罚款;主体工程已完工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处以批准的水土保持监测费用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在着力加强《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方面,针对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实际开工监管脱节的问题,《实施办法》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开工报告制度,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在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治理区的划分方面,《实施办法》细化了预防区和治理区的划分区域和原则。将“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原、河流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绿洲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原、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等划为重点预防区。将“绿洲外围风沙防治区、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等划为重点治理区。
此外,《实施办法》还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时段、分类和变更审批程序。规定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及不需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时段;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类别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审批程序。
三是在强化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方面,《实施办法》针对目前新疆跨越式发展的形势,提出了“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补偿;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恢复”的原则。
在《水土保持法》第五条的基础上,特别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在《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的基础上,提出了各类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是在突出监管并重方面,强化了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和未落实的处罚。《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开垦、开发等活动,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防止水土流失”,并对非法开垦、开发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实施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实施办法》的审议通过,标志着新疆依法防治水土流失进入新时期。《实施办法》的施行,对新疆实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新疆水利厅正在着手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新疆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