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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1年7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在银川市主持召开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基烯烃和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草井沟煤矿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水土保持保持局、项目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以及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会议成立了验收组。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基烯烃位于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煤化工基地的南部,行政区划属灵武市宁东镇。该项目主要是利用储量丰富、成本低廉的煤炭资源为原料,生产低成本的甲醇,然后以甲醇为原料生产烯烃(乙烯、丙烯)及其下游化工产品。该工程于2007年8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总工期26个月。
    宁夏泰山阳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芦草井沟矿井建设工程位于宁夏吴忠市线驮石矿区红寺堡区政府所在地西南约37km处。本矿井设计生产能力60万t/a,服务年限43.6a,首采期为8.7 a。芦草井沟煤矿于2008年4月开工,2010年12月完成基本建设开始试生产,总工期32个月。
    与会代表实地检查了两个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情况,分别听取了项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和评估单位关于水土保持相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经验收组成员质询、讨论和认真研究后,认为两个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能够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采取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并重的原则进行治理,落实了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水保设施已发挥效益。运行期间的管理维护责任落实,符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意两个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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