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强化了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纳入水土保持规划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和重点治理,提出了山丘区、坝上高原区、平原区及城镇建设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取土、挖砂、采石及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从事规模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措施;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对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推动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在全面贯彻落实新《水土保持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强化了各级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将平原水土流失易发区纳入水土保持规划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和重点治理,提出了山丘区、坝上高原区、平原区及城镇建设区的水土流失治理技术路线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对取土、挖砂、采石及农林开发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从事规模农林开发活动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措施;提出了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措施;建立了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结果定期公布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限批制度;对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保障机制。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制定出台,对于推动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