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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立法本着地方立法应突出地方特色,不照抄上位法,有几条立几条的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
    本次通过的《实施办法》共十八条,与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比较,《实施办法》更加注重贯彻落实上位法,做到在充分尊重上位法基础上,既突出广西特色,又不照抄上位法精神。《实施办法》体现几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对各级政府水土保持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二是进一步细化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原则和范围,为各级地方政府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提供依据;三是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水土保持的要求,相关规划在规划中应当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四是进一步规定禁止行为和明确应当做好的水土保持措施,提出对不同坡度种植林果和农作物水土保持有效措施;五是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时机,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是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水土流失的治理责任。
    《实施办法》的颁发施行对全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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