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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颁布施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四部委联合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国家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规定,近日,《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综〔2014〕58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相继颁布施行。该《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出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水土资源、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方式。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水利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征收。
    《办法》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分成比例。规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1: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区)国库。
    《办法》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范围。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主要用于被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具体用于七个方面:(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七)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精神,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收费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征收。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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