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水土保持条例 明确实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5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4年9月26日,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9条,针对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了规范:一是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工作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为主,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将水土保持情况纳入资源环境保护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二、进一步规范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行为,利用低丘缓坡垦造耕地等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水土保持规划,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三是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水土保持方案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审批为主,但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是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为,既要严格把关防止水土流失,又要优化审批服务保障当事人权益,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或者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并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批准,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还规定了四种情形水土保持方案不予批准。五是进一步完善地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的规定,对水利、国土、农业部门建立地表土信息发布平台,为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提供信息服务作出规定。六是明确了应当划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范围,并明确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由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
《条例》的通过,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浙江省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全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