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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7年12月2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湖北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湖北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湖北省贯彻水土保持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实施《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的有力保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导向作用,对助推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明确,考核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内容为各市、州、县完成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落实生产建设项目管理、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等,强化市、州、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是在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组织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考核采取各市、州、县自评与省考核组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市、州、县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完成自评,并向省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自评情况及佐证材料。所有材料不得篡改、伪造,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考核组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查,确定各市、州、县考核等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约谈整改。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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