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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黑土资源保护 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服务24年的《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将废止,《条例》共7章54条,全面融汇了新《水土保持法》施行七年来新增的水土保持及其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充分体现了黑龙江水土保持法制及其管理工作的践行成果。《条例》的亮点主要有:
    一、突显政府法律责任。一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二是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及时报告。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告封育保护范围,在封育保护区域的主要路口、边界等地依法设立标牌、界桩等明显标志设施。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保证水土保持投入,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造、侵蚀沟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五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在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情形,制定限期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组织落实。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创新法制管理理念。一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二是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确定管护单位,落实管护责任,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护。三是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四是城市水土流失治理应当按照功能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实施。五是矿产资源开采区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建设矿区防护林带、防护片林,综合整治土地和灌溉排水系统,减少或者避免矿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防治因开采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六是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设计。
    三、明确细化法律规定。一是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二是细化了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公告应当包含的内容。三是明确并细化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域。四是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类型和符合行政变更的情形,细化了不得违法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五是明确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十个工作日内,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六是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明确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并规定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四、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未按规定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是明确行政处罚计量。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计量以二十立方米起计,严于国家规定。三是量化处罚范围,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以征占地面积作为罚款标准。四是提高违法成本,生产建设活动违法逾期未整改的,对生产建设单位处整改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黑龙江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条例》的施行元年,黑龙江省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统筹“山水田林湖草”综合系统治理为指引,践行水土保持新规,保护利用好黑土地,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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