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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制定《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严格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要求,近日,甘肃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规范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自主验收的程序包括: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成验收组明确验收结论、通过其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开验收情况、向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等。
    《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出,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做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工作,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备文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公开验收情况证明等7类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实施意见》进一步要求,对已完成报备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由报备部门组织开展自主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及时向报备机关反馈,由报备机关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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