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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委完成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五省(自治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第二次督查工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展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工作的通知》(水保生态〔2017〕7号)要求,2017年10月25日-11月16日珠江委组成5个督查组分别对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海南五省(自治区)2017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进行了第二次督查。随机抽查了云南省的丘北、开远、弥勒,贵州省的龙里、长顺、播州,广西区的武宣、马山、大化、平果,广东省的梅县,海南省的临高等12个县(市、区)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组实地查看了工程建设现场,对五省(自治区)2017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中央投资计划执行及工程建设管理情况、项目资金整合情况、重点工程验收情况、上半年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2018年度项目前期储备情况等进行了重点督查。
    抽查的12个项目县(市、区)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分别涉及中央预算内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和水利发展资金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从本次督查情况看,各级水利水保部门对项目实施较为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对2017年上半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2017年工程进展较顺利。督查中也发现存在建设任务及完成投资进度滞后、前期工作质量有待提高、建设管理欠规范、验收率偏低等问题。督查组分别与五省(自治区)水利(水务)厅以及有关市(州)水利局,抽查的12个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管理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五省(自治区)水利(水务)厅要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督促进度滞后的各项目县,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各项目在年底前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计划完成90%以上。二是五省(自治区)水利(水务)厅要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提高前期工作水平。三是有关项目县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四是五省(自治区)水利(水务)厅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2016年前未验收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珠江委水保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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