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通知》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建设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通知》强调,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明确存在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等九类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要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
《通知》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前,建设单位要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公开验收情况,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通知》强调,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明确存在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等九类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要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