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日报:守好黑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10月1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相关数据显示,据第一次水利普查资料,全省水土流失面积8.19万平方公里,其中水力侵蚀面积7.32万平方公里,风力侵蚀面积0.87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导致黑土层变薄、侵蚀沟增加、土地生产力下降、江河湖库淤积,破坏生态环境。1993年我省颁布实施《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6年,全省治理水土流失3.94万平方公里,治理率达到48%。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人民群众对生态要求的不断提高,我省水土保持工作暴露出统筹规划不够、预防和治理措施不完善、监测体系和监督措施不健全等问题,为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重新制定该条例。
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体制方面,草案一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明确了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的内容。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的具体形式,应当引进、培育和扶持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的产业,制定资金补助、项目扶持、技术支持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针对水土保持规划方面,草案明确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调查以及结果公告。因重大灾害等情况造成水土流失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水土流失调查。
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草案对特定区域的禁止行为、政府投资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管护责任、禁垦坡度和特定区域的水土保护措施、生产建设单位预防水土流失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指出,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缩短地表裸露时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草案完善了水土流失的治理制度,规定对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此外,草案还对水土保持监测与监督方面进行了规范。
(黑龙江日报2017年10月12日 第2版 记者 闫紫谦 谭湘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