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成功举办《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宣贯培训会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宣贯培训会现场
8月29日,深圳市水务局在银湖会议中心成功召开《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宣贯培训会。市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建筑工务署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局机关处室代表、全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代表约150余人参加会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5月16日正式发布实施。宣贯培训会适时召开,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深刻理解领会好《条例》立法精神和主要规定,促进《条例》顺利实施。
宣贯培训会对《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新的规定更改了水务部门单一责任制,比如,生产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水务主管部门。
此外,《条例》新增“三同时”的细化规定,如,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水土保持措施设置;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时,应当一并审查水土保持内容;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时,验收责任主体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在罚则方面也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力度加强水土生态保护力度,在全国首度将不开展水土保持施工图设计的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和个人列入处罚范围。同时,在全国首例采取双罚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对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进行处罚。
据悉,深圳自1995年在全国首开城市水土保持先河,《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于1997年颁布实施,目前《条例》全面修订工作实际正在紧张修订中。
(深圳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处 赖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