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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告广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2017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桂政发〔2017〕5号)(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了广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分成果。广西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基础上,划定了4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及5个自治区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详见附件)。
    《通告》要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要采取保护管理、局部治理、生态补偿及能源替代等措施,保护林草植被,强化生产建设活动和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实施封育保护,促进自然修复,全面预防水土流失。
    《通告》要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要坚持统一规划、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项目带动、社会参与,结合区域特点,科学制定分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因地制宜地采取林草措施、工程措施以及农业保护性耕作措施,维护和增强区域水土保持功能。
    《通告》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西区直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广西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我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桂政发〔201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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