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要闻

深圳市水务局组织各区参加《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宣讲电视电话会议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于2016年9月29日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加强《条例》贯彻实施,12月6日下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广东省水利厅召开《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宣讲电视电话会议。省人大常委会黄业斌副主任作《条例》宣讲,邓海光副省长提出贯彻实施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深圳市水务局在水源大厦15楼设立分会场,组织各区在本辖区设立分会场,邀请发改、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人居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城管、法制以及建筑工务等部门,组织水务系统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全市共两百余人参会。

    首先,黄业斌副主任全面介绍《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深入阐述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对宣贯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要准确把握《条例》的重点内容,全面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特别指出水土保持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责任。二是发改、经信、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如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时,要同时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当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加强水土流失的监测力度,《条例》规定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建设单位自行监测外,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四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发现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最后,邓海光副省长在讲话中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要迅速行动起来,全面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热潮;二是抓好政策配套,建立完善实施《条例》的相关规章制度;三是明确各级责任,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落到实处。
    下一步,深圳市水务局将认真贯彻广东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加快推进《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订,通过制度约束,充分发挥水土保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深圳市水务局  赖静

最近更新

微信 欢迎关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