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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制定出台《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和修订《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自2015年5月开始,新疆水利厅启动了《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赴各地州、各有关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和听取各方意见,形成了《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初稿),2016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有关文件和水利部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根据国家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修订了《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上述两个《办法》已经水利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17日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修订稿)。两个《办法》的出台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工作。
    新疆水利厅水土保持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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