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式执行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9月27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867号),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正式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仍按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执行。
《通知》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甘肃省及时更新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2014年9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试行期两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来,对约束生产建设活动随意扰动、占压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破坏水土资源、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供稿
《通知》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和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强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甘肃省及时更新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2014年9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4〕1198号),试行期两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来,对约束生产建设活动随意扰动、占压地貌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破坏水土资源、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