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受水利部委托,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于2016年8月12—14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主持召开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境内。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建设内容包括厂区、生活区、施工营地、公路工程、输电工程、供排水工程、蒸发池和渣场等。工程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试运行。
在建设单位自查初验的基础上,水利部委托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西安规划设计研究院、山合林(北京)水土保持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主要结论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履行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开展了后续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履行了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基本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落实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54.18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其中,扰动土地整治率97.17%,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6.51%,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拦渣率98.29%,林草植被恢复率97.97%,林草覆盖率14.61%。工程运行期间,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明确,可以保证水土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检查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对各自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单位的补充说明,经质询、讨论,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基本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哈密市水利局,伊吾县水利局,建设单位、评估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施工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监督处 供稿
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镇境内。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120万吨甲醇/80万吨二甲醚,建设内容包括厂区、生活区、施工营地、公路工程、输电工程、供排水工程、蒸发池和渣场等。工程于2009年3月开工建设,2014年9月试运行。
在建设单位自查初验的基础上,水利部委托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西安规划设计研究院、山合林(北京)水土保持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院联合体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了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主要结论为:建设单位依法编报了水土保持方案,履行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开展了后续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履行了水土保持法定程序;基本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及后续设计落实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54.18公顷;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其中,扰动土地整治率97.17%,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6.51%,土壤流失控制比1.25,拦渣率98.29%,林草植被恢复率97.97%,林草覆盖率14.61%。工程运行期间,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明确,可以保证水土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
验收组及与会代表检查了工程现场,查阅了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评估单位对各自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施工单位的补充说明,经质询、讨论,验收组认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基本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基本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哈密市水利局,伊吾县水利局,建设单位、评估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施工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监督处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