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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耕地保护立法 水土保持权责再明晰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多方面强调了水土保持工作对耕地保护的重要作用,并就破坏耕地不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对行为人和政府均做出了法律约束。《条例》的出台,有利于黑龙江省耕地资源保护、耕地质量提高,有利于黑土地农业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为黑龙江省黑土保护与修复和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一、各级权力责任明确,水土保持落到实处。一是水土流失调查、治理和水土保持规划落实权责明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是重视耕作层土壤保护,要求对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保护和利用,由县级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别监督管理。四是集体所有土地发包明确水土流失治理责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监督合同履行。
    二、罚款取消自由裁量,行政处分落实到人。一是对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剥离耕作层土壤或者剥离耕作层土壤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施工单位损坏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周边耕地耕作层的,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耕作层土壤的占用面积或者损坏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的罚款。二是未对耕地经营者履行水土流失治理责任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三是未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周宁供稿  张飞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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