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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依法促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来源: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上传日期:2018-07-26   打印本文章   【字体】 大   中   小  
    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4月5日省人民政府网站和青海日报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号公告予以全文公告,将于6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中的监测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为进一步强化监测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水土保持监测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评估防治效果和行政执法成效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水土保持信息化和现代化、促进传统水土保持向现代水土保持转变的重要保障。新的《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与防治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同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每两年对全省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进行公告。
    本次修订出台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紧密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突出强调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级水行政部门监测机构责任、任务,形成相互协调、统一的工作体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对于落实“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改革、创新、发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升水土保持各项业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和保障水土保持事业改革发展,考核各级政府目标,提供生态建设基础支撑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青海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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